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今年初上路的長照2.0,即將邁入第11個月,依現行法規要求,超過200床的機構,須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設立,衛福部今再宣布加碼,除了要求「法人」若想設立機構、最多以10家為限,且「總床數」若超過600床,也須同樣經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福部核准。該草案今日也通過立院一讀,部分有爭議、保留的部分,則交由黨團協商。
立院衛環委員會今審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在過去的草案當中,有註明長照機構法人的管理和監督,由各地方政府負責,但若達公告的「一定規模」,則改由中央來管理和監督;由於立委認為這「一定規模」屬於「空白授權」,堅持衛福部要訂出明確數字。
衛福部長陳時中今報告時指出,根據最新《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審查之預擬條文,訂出「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的長照機構,總床數達600床以上者,由中央主關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他進一步解釋,除了現行「單一機構床數若超過200床,需經過中央核准」,未來對於欲設立機構的法人,除了訂下設立總數上限為10家的限制,「總床數」若超過600床,該法人便需通過中央核准、也就是衛福部核准,並以類似評鑑的方式來進行監督。
包括綠委吳玉琴在內的多名委員表示,「600床」這數字是第一次看到,不解此數字的訂定依據為何。
衛福部照護司司長蔡淑鳳指出,法人成立的「機構」,並不僅侷限於住宿型機構,政府也鼓勵他們成立社區型據點,而參考國際經驗,法人成立的社區型據點和住宿型機構,比例多落在7:3,而現行大型的機構床數、也以200床為大宗,考慮到業者會盡可能追逐規模最大化,故以200床乘上3、得出600床的數字,而「10家」則是參照醫療法。
此外,關於草案中的「董事會成員人數」,規定組成人數為3~17人;吳玉琴說,當初草案應是考量到涵蓋小型機構,所以訂出3人的底線,然而一旦只有3人,最終可能出現董事會成員為出資的資方、受雇的勞方代表、照顧服務員等3人的情況,真的有意見相牴觸時,恐都由資方勝出,故盼將規定比照公益社團法人的7~17人,該規定也遭委員會保留。
該草案今通過一讀、已送出委員會,但對於部分具爭議、保留的部分,則交付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