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轉銜原則 | |||
通過前 | 通過後 | 配套 | |
人員管理 | 部分長照人員(如照顧服務員)無強制登錄制度 | ‧長照人員需經訓練、認證及登錄 ‧長照人員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轉銜 |
‧99年已開始培訓 ‧規劃發展網路通訊課程 ‧108年6月前完成培訓 |
機構設置 | 機構住宿式:由財團法人或私人設立 | ‧長照財團法人或長照社團法人設置 ‧五年內完成改制或換發 |
‧可選擇以原有型態改制 ‧輔導轉型 |
居家及社區式:以非營利組織為主 | ‧擴大民間參與範圍,並訂有相關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輔導設立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