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_高齡健康與長期照顧知識網 - 常見問答集 - (共)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檢具什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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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檢具什麼證明文件?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各類適用對象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有效期限內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2. 長照失能等級2-8級並使用給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課稅年度使用服務繳費收據影本一張(須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免部分負擔無收據者檢具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3.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課稅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床位類型;受全額補助無收據者檢具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4. 在家自行照顧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使用上述服務需求:
      (1)課稅年度至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為證明文件
      (2)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另108年度考量制度係首年實施,故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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