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_高齡健康與長期照顧知識網 - 常見問答集 - (專)請問私人獨資機構是否可提供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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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請問私人獨資機構是否可提供長照服務?
  • (一) 長照服務法第21條規定,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為居家式服務類、社區式服務類、機構住宿式服務類、綜合式服務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 

    (二) 住宿式長照機構將整合現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此類機構應由長照機構法人(財團或社團法人設立)設立。考量現行照護機構尚有由私人申請設立之機構,長照服務法第62條業規定,現行提供照護機構可於5年內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改制及長照機構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惟若於此期間機構有變更負責人或機構擴充、縮減、遷移、變更名稱者,則須依長照服務法之規定,均以財團或社團法人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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