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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為調增相關稅收納入長照財源,並排除長照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參與能量,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這項修正案是啟動長照2.0的重要配套,主要是為確立稅收制,指定遺贈稅、菸品稅所調增的稅收挹注長照財源,增加長照經費,並回應民間訴求,對小型私立機構法人化、長照服務單位須於5年內完成改制登記等限制予以刪除,擴大民間參與的能量。
衛福部表示,為提供失能者所需長期照顧服務,擴增與普及服務量能、強化服務效能、促進相關資源的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長照基金,並明定其財源,及參採民間小型機構及長照服務提供單位對未來參與長照服務資格的訴求,因此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以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特種基金之財源。(修正條文第15條)
二、定明該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機構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法人化限制;並刪除長照機構法人設立等事項立法之期限。(修正條文第22條)
三、定明該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該法所定長照服務者,仍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長照服務;並刪除該法施行後5年內緩衝期之改制及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62條)
四、定明該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66條)(撰稿:李金山,電話:02-2341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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